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二、办理对象
1.放射性同位素出(入)省作业的单位;
2.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转移的单位;
3.射线装置在省内转移的探伤单位。
三、转移备案
(一)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出省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经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证明材料(见附表一);
3.移出地省辖市或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备案意见(见附表二)。
放射性同位素出省活动结束后20日内,提供经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注销证明和省辖市或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外省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入省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到我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见附表一);
3.使用地市级或县(市)级环保部门的预备案意见(见附表二)。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提供使用地省辖市或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到我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三),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使用射线装置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的探伤单位,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以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江苏省探伤单位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备案表(附表四),分别报使用地和移出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20日内电话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后现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