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凡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中《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废物进口需要逐级审批。(目录见“废物进口管理信息”)
二、依据
1、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
2、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1996]629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环控固函[1996]33号);
4、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
5、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
6、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
7、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环办〔2006〕89号);
8、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43号);
9、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3]22号);
10、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4]72号);
11、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6〕47号);
12、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1]32号);
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号);
14、关于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暂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公告(总局2007年第51号公告)
15、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总局2007年第57号公告)
16、《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
17、《关于核定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环办〔2005〕107号);
18、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核定2006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5]67号);
19、江苏省环保厅《关于核定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苏环控[2006]52号);
20、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定2008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的通知》(苏环控[2007]66号);
21、进口废物环保控制标准 GB16487-2005
三、受理
需要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由加工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进口废物申请,由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县级环保部门也需要出具审核意见)后,转报省环保厅,经省厅审核后,统一报国家总局审批。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书由省厅统一发放。国家由“国家环保总局v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江苏省由“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四、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企业(包括上年度未申请企业)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一式四份(本网站可下载)(所在地县级、市级环保局签署意见);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一式二份(本网站可下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hbjwkc@wuxi.gov.cn;
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四份(本网站可下载)(所在地县级、市级环保局签署意见);
4、废物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申报登记表(若老企业无环评则需要提供排污申报材料);
5、废物利用单位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6、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7、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8、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9、申请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详见“申请书填写说明”);
10、申请加工贸易的需提交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11、利用单位提交本年度相应水(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接管或集中供热合同(证明)、废渣处置合同(复印件);
12、《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一份(经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后由环保部门出具);
13、其他相关材料
(二)上年度、本年度连续申请企业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一式四份(本网站可下载)(所在地县级、市级环保局签署意见);
2、上年度进口废物利用情况总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进口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口计划等);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一式二份(本网站可下载),并将电子版发送至:hbjwkc@wuxi.gov.cn;
4、《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四份(本网站可下载)(所在地县级、市级环保局签署意见);
5、废物利用单位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6、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7、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8、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9、申请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详见“申请书填写说明”);
10、申请加工贸易的需提交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11、利用单位提交本年度相应水(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接管或集中供热合同(证明)、废渣处置合同(复印件);
12、《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一份(经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后由环保部门出具);
13、上年度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流向表;
14、上年度进口批准证书第一联复印件(报关凭证的正反面);
15、利用单位若有新、改、扩建项目则需提交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申报登记表;
16、利用单位备案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则应重新办理或变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17、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省环保厅受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连同经所在地县级、市级环保局签署意见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本栏目“文件表格下载”处可下载),报送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由省厅统一上报国家审批。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发放请与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联系。
国家对受理材料的要求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57号》中的规定。
(三)申请证书延期或更改
1、申请证书延期或更改的申请报告;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原件(三联);
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表一式三份;
4、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流向表;
5、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遗失,补办申请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2、在全国性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的报样;
3、海关出具的原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证明等。
五、注意事项
1、进口废物的申请应由废物利用单位自行提出,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提供相关材料。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经营范围与申请进口废物的品种相符。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单位。省环保厅对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实行年度废物进口申请集中申报,具体要求每年9~10月份国家环保总局相关部门会专门发文。
3、废物的进口口岸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应的口岸不超过一个。严禁通过广东、浙江口岸进口废物。
4、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只能在有效期内申请延期或更改,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进口废物必须在利用单位加工利用,严禁转让、倒卖。
6、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7、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在加工利用过程中,废水、废气等必须达标排放,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方法恰当。
8、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必要的技术力量,有管理制度,台帐记录齐全。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进口、倒卖废物、污染环境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