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5-30
5月29日,吴中区环保局邀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苏州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朱谦教授,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亮点、热点进行解读。专家表示,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新修订的环保法有诸多创新之处:
1.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新环保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强化,也有利于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
2.未依法进行环评擅自建设的可责令恢复原状。新环保法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命令,加大了企业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成本。
3.责令不改的将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加大了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和违法处罚力度,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相对于排污单位污染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罚款是微不足道的。规定按日计罚主要是为了增强环保执法的威慑力,提高排污单位的环保意识。
4.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5.确立了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确立公众参与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设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治理,一方面可以弥补政府环境监管能力之不足,另外一个方面,是对政府环境监管以及排污单位的监督制约。
6.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新环保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规定。新环保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区环保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各镇(区、街道)环保办约120人参加了此次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