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3-2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4 〕 56 号)以及《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 2015 〕 12 号)的要求,区政府决定从2015 年 2 月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现公告如下:
一、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环办〔 2014 〕 112 号)要求,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通过采取“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等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内容
( 一 ) 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状况专项检查
工业企业治污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处置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 二 ) 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污泥规范化贮存处置情况、中控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垃圾填埋场建设审批情况、渗滤液处置情况;垃圾焚烧企业焚烧运行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情况以及中控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 三 )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集中处置单位, 主要检查焚烧、填埋、废液处理、废桶清洗和医疗废物处置等企业的 治污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
(四)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情况
主要排查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园区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化工园区、印染园区、涉重金属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各级工业园区。
(五)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全面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
全面检查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取缔情况;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落实和演练情况。
(七)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重点检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主要排查违规擅自调整生态红线区域范围或功能区情况;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一、二级管控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情况;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八)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重点检查纠正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九)重点环境信访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
重点检查近三年以来群众反复举报投诉的信访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梳理排查到部、赴省环境信访问题化解情况;环保部和省通报、交办重点环境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市、区确定的年度环境重点区域及突出环境问题查处整治;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三、 本次大检查实行属地负责原则,采取企业自查、镇(区、街道)检查、环保等部门区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各镇(区、街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大检查,审核汇总大检查情况。环保主管部门要指导各镇(区、街道)做好大检查工作。
(二)各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按时报所在镇(区、街道)环保办。
(三)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重点督查环境问题突出、整治任务较重、整改进展缓慢的地区,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3 月 5 日前)。 各地政府完成本辖区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并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企业自查阶段( 3 月 31 日前)。 各地政府采取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向企业直接发放通知等形式,组织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各地政府会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开展全面检查, 6 月中旬前完成“土政策”清理废除工作。
(四)总结阶段(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各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
特此公告 !
吴中区环境保护局
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