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4-09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由国家、省、市、区确定的全区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区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制定工作;参与审核城区总体规划,并组织评审其中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等方面的监管及防治工作;组织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管理、协调全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组织督查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全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区创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各类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发布辖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的纠纷;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镇(区)、街道、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编制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指导并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国家、省和地方环境保护基金投资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专项投资管理、核查、审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区现场环境监察、检查和查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负责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
(九)负责制定和监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区电磁辐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的监控和管理;参与全区核安全监督管理和核污染、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全区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区政府水污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水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