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2-19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