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12-19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