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8-26
苏环字固管〔2008〕 16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二○○八年七月十四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4〕64号)及有关危险(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医疗废物处置申请审批工作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工作,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有关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工作。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第五条 建设医疗废物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苏州市环保局网站建立网上申报栏。
第六条 办理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办理进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苏州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医疗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供监测资料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
4.3名以上环境保护专业或者与申请经营的医院临床废物类别和经营方式相关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5.运转车符合参考医疗废物运转车技术要求(试行)的证明材料。
6.包装工具清单及说明(包括种类、用途、规格、容积、材质、数量等情况,并附相关图纸或照片);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清单及说明(包括名称、用途、规格型号、容积或面积、高度、材质或建筑结构类型、标识标签式样、数量,并附相关图纸、照片和平面位置图)。
7.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设计文件和竣工图。
8.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9.保证医疗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安全保卫制度:人流和物流监控和记录、医疗废物贮存、处置区域的隔离、监控措施,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等。
(2)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复核、归档、保存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废物收集、包装、装卸、运输、消毒、处置操作规程:按不同过程、不同岗位分别制订。
(4)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医疗废物的名称、编号、接收标准,分析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析项目、频次。委托分析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分析单位的资质证明。
(5)经营记录簿制度:经营记录簿的内容、格式、记录时间、记录要求、复核、归档、保存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和大、小修的频次、故障标准、保养要求、记录要求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7)管理措施: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的机构、人员责任、工作方案;对医疗废物处置及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维护的记录。
(8)环境监测措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监测项目、频次,控制排放标准。委托监测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监测单位的资质证明。
10.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各类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
(2)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措施:火灾、爆炸、中毒、污染、大面积感染等意外突发事故的原因和类型分析,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设备、设施、装置情况,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3)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消除污染的资金保障措施,提供商业保险证明或银行担保证明。
上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在现场核查时核对原件。
第八条 申请变更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的市、区级环保部门。
第九条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申请材料1天内,将申请材料转送至办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部门。
污控处委托固废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污控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前,污染控制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开展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论证,并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限。延长审批时限,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许可条件各1份,并告知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已颁发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在苏州环境保护网站www.szhbj.gov.cn上公布。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市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但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况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相应缩短:
1.申请单位的主要经营设施、设备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许可证有效期至预计验收时间后的2个月;验收通过后补充上报环保“三同时”及消防、安全等验收材料,经市环保局组织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环保局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申请单位的主要经营设施、设备预计使用寿命短于5年的,许可证有效期至预计使用寿命期满。
3.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短于5年的,或者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期短于5年的,许可证有效期至土地使用权或厂房等主要经营设施租赁使用期满。
第十三条 对不实申请的处理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市环保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及由其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市环保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及由其责任人负责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提前1天将签发的审批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审批意见应当书面形式载明具体意见,并告知申请相对人。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国家、省环保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征求苏州市环保局意见,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污染控制处可参照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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