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8-26
苏环字固管〔2008〕 17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电子废物管理,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电子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名录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废物管理,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电子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电子废物名录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单位:
1、2008年2月1日后,即“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新企业”)。
2、2008年2月1日前,即“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
第四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办理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控处的委托承担有关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工作。
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
第五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结果。
第六条 建设电子废物名录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的电子废物名录申请及长效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苏州市环保局网站建立网上申报的公示栏。
第七条 办理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的申请条件:
①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③编制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④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通过“三同时”验收。
第八条 办理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单位应填写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④关于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关工艺和技术路线的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理记录等;
⑤关于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料;有关培训制度和计划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及执行记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及执行记录;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的照片及其说明;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其执行记录;(老企业)
⑥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老企业)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申请材料1天内,将申请材料转送办理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工作的部门。
污控处委托固废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污控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时限的,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条 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2008年2月1日后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书面及现场考核,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满三年,且符合“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名录,并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通知单。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临时名录),但不符合“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整,不再保留于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临时名录)中。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