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压燃式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2-01-25

为推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和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1年第9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压燃式汽车实施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轻型柴油汽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达到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排放限值要求,自201371日起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转入手续。

2、压燃式汽车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达到GB17691-2005中第四阶段排放限值要求,自201371日起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转入手续。

特此通告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