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发布日期:2016-09-29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申报部门 环保局
办理地点 二楼 65637831
联系电话 65637831
权力编码 JS050600HB-XK-0002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材料名称
1.验收申请(企业盖章);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五份、乡镇环保办盖章);
3.验收总结(企业盖章);
4.环保审批意见;
5.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原件:(1)单位资质;(2)项目负责人、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
6. 雨污水管网图;
7. 有食堂提供油烟净化设备资质证书及隔油池图片;
8. 有危废提供危废协议及五联单;
9. 房地产验收项目提供调查报告(表)并说明:(1)地下泵房上建筑是什么;(2)通风口、配电房距离居民楼距离;
10. 批复有应急预案要求的,提供大队应急预案备案表。
受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