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

发布日期:2016-09-29

事项名称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
申报部门 环保局
办理地点 二楼 65637831
联系电话 65637831
权力编码 JS050600HB-XK-0003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材料名称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