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9-29
事项名称 |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 |
申报部门 | 环保局 |
办理地点 | 二楼 65637831 |
联系电话 | 65637831 |
权力编码 | JS050600HB-XK-0003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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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