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发布日期:2016-09-29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申报部门 环保局
办理地点 二楼 65637831
联系电话 65637831
权力编码 JS050600HB-XK-0004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材料名称
一.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实施方案,包括:
1.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成份和有害特性分析报告
2.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储存条件
3.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的工艺.能力
4.危险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利用或处置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三.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受理依据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