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初审、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初审

发布日期:2016-09-29

事项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初审、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初审
申报部门 环保局
办理地点 二楼 65637831
联系电话 65637831
权力编码 JS050600HB-XK-0001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
材料名称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4份)
2.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5.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