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9-29
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初审 |
申报部门 | 环保局 |
办理地点 | 二楼 65637831 |
联系电话 | 65637831 |
权力编码 | JS050600HB-XK-0006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申报资料 |
|
|||||||||||||||||
受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